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38年01月17日

所有條文

  總統月俸及公費,各定為六千元;副總統月俸定為六千元,公費定為三
  千元。

  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月俸定為八百元。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院長公費定為二千元,行政院、司法院、考試
  院副院長公費定為一千元;其他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公費定為
  八百元。
  組織法定為特派人員之月俸及公費,比照特任人員之規定。

  本條例所定月俸及公費,依照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
  給。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