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月俸及公費,各定為六千元;副總統月俸定為六千元,公費定為三 千元。
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月俸定為八百元。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院長公費定為二千元,行政院、司法院、考試 院副院長公費定為一千元;其他特任人員、大法官、考試委員公費定為 八百元。 組織法定為特派人員之月俸及公費,比照特任人員之規定。
本條例所定月俸及公費,依照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 給。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