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退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本次修正發布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七月
    一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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