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退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本次修正發布條文定自一百零七年七月 一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