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表揚所屬公務人員對國家社會之貢獻,以
    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構)依公務人員
    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之編制內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公立學校
    除校長、教師以外之職員。
    本要點所稱辦理機關,指本院院本部與所屬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直
    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三、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院模範公務人員,並不
    以獲選為辦理機關之模範公務人員者為限:
    (一)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二)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
    (三)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
          命、財產著有貢獻。
    (四)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四、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或考
    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
    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法務部所屬檢察官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
    異(年終考績或考成或職務評定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或良好),且最
    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
    令促其注意或警告之處分。

五、本院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以三十五人至四十人為原則,審酌各
    辦理機關遴薦人選之具體事蹟從嚴核定。

六、模範公務人員由服務機關遴薦,報經各該辦理機關公開評審後,辦理
    機關應於本院所定報送期間截止前,將符合第三點選拔條件者一人至
    二人,送本院審議。
    前項報送期間截止後,公務人員具第三點所定各款事蹟之一,且其事
    蹟特殊重大有即時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之必要者,辦理機關得隨時填
    具有關證明文件送本院審議。

七、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院副秘書長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小組辦理初審。
          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複審:由本院院長指派本院政務人員及相關機關首長七人至九
          人擔任評審委員,並自評審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審查
          結果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簽報院長核定
          。
    前項審議程序,必要時得辦理面談或實地查證。
〔立法理由〕
一、為利本院院長彈性指定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之複審程序召集人,爰
    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八、獲選模範公務人員之表揚,由院長頒給獎座及新臺幣八萬元,並給予
    公假五日,按獲選人員實際請公假日數,每日給予補助費五千元。
    前項人員對國家社會公益有直接顯著之特殊重大貢獻者,得酌增發給
    金額。但最高不超過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所定金額。
    第一項所定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補助費之請領
    亦同。
    陪同觀禮人員參加頒獎典禮,得補助住宿費及交通費,補助人數以四
    人為限,由獲選人員於典禮後一個月內檢據向人事總處申請。
    人事總處得將獲選人員之模範事蹟編列專輯分送各機關,並請各機關
    於辦理訓練時,安排工作經驗分享,廣為宣揚。

九、各辦理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本院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
    發生,應隨時函知人事總處;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
    回其遴薦。
    各機關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原遴
    薦之辦理機關報請本院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座(含證書)及金
    額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
    處。

十、第六點至第八點有關審議作業程序及表揚方式等相關規定,由人事總
    處定之。

十一、辦理表揚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人事總處編列預算
      支應。
〔立法理由〕
為維持辦公紀律,規範申請居家辦公同仁應遵守之其他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