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表揚所屬公務人員對國家社會之貢獻,以
激勵士氣,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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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構)依公務人員
任用法律任用、派用、聘任之編制內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及公立學校
除校長、教師以外之職員。
本要點所稱辦理機關,指本院院本部與所屬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直
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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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本院模範公務人員,並不
以獲選為辦理機關之模範公務人員者為限:
(一)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二)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
(三)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
命、財產著有貢獻。
(四)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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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異(年終考績或考
成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且最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
時考核申誡以上之處分。
法務部所屬檢察官被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者,須最近三年服務成績優
異(年終考績或考成或職務評定均列甲等或相當甲等或良好),且最
近三年未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或依法官法發命
令促其注意或警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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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表揚之模範公務人員,每年以三十五人至四十人為原則,審酌各
辦理機關遴薦人選之具體事蹟從嚴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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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模範公務人員由服務機關遴薦,報經各該辦理機關公開評審後,辦理
機關應於本院所定報送期間截止前,將符合第三點選拔條件者一人至
二人,送本院審議。
前項報送期間截止後,公務人員具第三點所定各款事蹟之一,且其事
蹟特殊重大有即時遴薦為模範公務人員之必要者,辦理機關得隨時填
具有關證明文件送本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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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院副秘書長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小組辦理初審。
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複審:由本院院長指派本院政務人員及相關機關首長七人至九
人擔任評審委員,並自評審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審查
結果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簽報院長核定
。
前項審議程序,必要時得辦理面談或實地查證。
〔立法理由〕 一、為利本院院長彈性指定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之複審程序召集人,爰
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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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獲選模範公務人員之表揚,由院長頒給獎座及新臺幣八萬元,並給予
公假五日,按獲選人員實際請公假日數,每日給予補助費五千元。
前項人員對國家社會公益有直接顯著之特殊重大貢獻者,得酌增發給
金額。但最高不超過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所定金額。
第一項所定公假五日,應自獲選之次日起一年內請畢;補助費之請領
亦同。
陪同觀禮人員參加頒獎典禮,得補助住宿費及交通費,補助人數以四
人為限,由獲選人員於典禮後一個月內檢據向人事總處申請。
人事總處得將獲選人員之模範事蹟編列專輯分送各機關,並請各機關
於辦理訓練時,安排工作經驗分享,廣為宣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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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辦理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本院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
發生,應隨時函知人事總處;如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應報請撤
回其遴薦。
各機關遴薦人員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由原遴
薦之辦理機關報請本院撤銷其資格,其已領受之獎座(含證書)及金
額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另有關人員應依情節予以議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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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六點至第八點有關審議作業程序及表揚方式等相關規定,由人事總
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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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辦理表揚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人事總處編列預算
支應。
〔立法理由〕 為維持辦公紀律,規範申請居家辦公同仁應遵守之其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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