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表揚模範公務人員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8月11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23027954號函修正發布第7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人事行政 / 待遇福利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2年4月22日行政院臺八十二人政參字第10479號函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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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87年2月19日行政院臺八十七人政考字第200171號函修正發布第2 點、第3點、第4點、第5點、第6點、第7點、第9點、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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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8年7月30日行政院臺八十七人政考字第200445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第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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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9年12月26日行政院臺八十九人政考字第201049號函修正發布全 文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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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0年11月14日行政院臺九十人政考字第200824號函修正發布第4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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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2年11月3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20055859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 之附表1、2;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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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行政院九十六院授人考字第0920055859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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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90069455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 、第8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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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法字第1010027206號函修正發布第7點 至第10點,並溯自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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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1003954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1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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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800265531號函修正發布第8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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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 10900322751號函修正發布第5 點、第6點、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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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130245391號函修正發布第7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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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112年8月11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123027954號函修正發布第7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七、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院副秘書長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小組辦理初審。
          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複審:由本院院長指派本院政務人員及相關機關首長七人至九
          人擔任評審委員,並自評審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審查
          結果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簽報院長核定
          。
    前項審議程序,必要時得辦理面談或實地查證。
〔立法理由〕
一、為利本院院長彈性指定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之複審程序召集人,爰
    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