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模範公務人員之審議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院副秘書長邀請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小組辦理初審。 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複審:由本院院長指派本院政務人員及相關機關首長七人至九 人擔任評審委員,並自評審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審查 結果由本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簽報院長核定 。 前項審議程序,必要時得辦理面談或實地查證。
一、為利本院院長彈性指定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之複審程序召集人,爰 修正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