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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增進公教員工工作士氣,使無後顧之憂,對於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
    或執行危險職務,致殘廢或死亡者,發給慰問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教員工,指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編制內、外,無論
    按月、按日、按時或按件計酬之全體員工。但駐外單位僅限於我政府
    派駐之駐外人員及參酌我國法令僱用之人員,其依駐在國法令僱用之
    人員不包括在內。

三、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殘廢慰問金:
    1.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以致全殘廢者,發給新台幣三百萬元;半
          殘廢者,發給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台幣
      八十萬元。
    2.因執行危險職務以致全殘廢者,發給新台幣二百三十萬元;半
          殘廢者,發給新台幣一百二十萬元;部分殘廢者,發給新台幣
      六十萬元。
 (二)死亡慰問金:
    1.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以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台幣三百萬元
          。
    2.因執行危險職務以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台幣二百三十萬元
          。
  殘廢等級之認定,以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為準,並經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認定之。

四、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職務致殘廢,自確定成殘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殘廢程序加重者,按加重殘廢等級補足慰問金。

五、領受死亡慰問金之遺族、領受順序及領受權之喪失等,比照公務人員
    撫卹法第八條及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實施後,除駐外人員所投保之兵災險、人身意外險、安全保險
    等,在不重複給與原則下繼續辦理外,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員工
    投保額外保險。
    公教員工依其他法令規定發給之慰問金,應予抵充,僅發給其差額,
    已達本要點給與標準者,不再發給。

七、申請程序與核定權責:
 (一)申請程序:
    1.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職務致殘廢者,應由
          其服務機關、學校於員工確定殘廢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公
      教員工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職務殘廢慰問金申請表
          」一式二份,連同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公教員工因執行職
          務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職務殘廢證明書」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出具之殘廢等級證明書,循行政
          系統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2.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職務致死亡者,應由
          其服務機關、學校於員工確定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公
      教員工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職務死亡慰問金申請表
          」一式二份,連同服務機關、學校出具之「公教員工因執行職
          務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職務死亡證明書」、死亡證明等證明文
          件,循行政系統函請權責機關核定後發給。
    3.因殘廢致程度加重或死亡,按加重之殘廢等級或死亡申請補足
          慰問金者,應於加重結果確定或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一
      目及前目之規定辦理。
    4.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在第一目、第二目及前目所定期間內
          申請者,自得申請之日起算。
 (二)核定權責:中央各機關及國立學校員工慰問金,由國民大會、總
    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
    院核定之;地方各機關及學校員工慰問金,由省(市)政府或縣
    (市)政府核定之。

八、依本要點發給慰問金所需經費,中央各機關及國立學校部分,由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統籌編列預算支應,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
    、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於核定時,應同時函請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理撥付;地方各機關及學校部分,由各級地方政
    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未及編列預算年度,由中央各機關及各級地方
    政府在年度相關預算下列支。

九、公營事業機構人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要點規定核酌辦理,並逕
    行核定發給;所需經費,由各事業機構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所適用之書表格式,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