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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教員工因執行職務冒險犯難或執行危險職務致殘廢死亡發給慰問金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1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6年9月25日行政院(86)臺人政給字第 052855號令、考試院(86) 考臺組貳二字第 0604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0點(原名稱:公教員工 因執行職務遭受危險事故致殘廢死亡發給慰問金實施要點)
本資料僅供付費會員查閱。
2.
中華民國90年9月21日行政院(90)臺人政給字第211057號函、考試院(90) 考臺組貳二字第0900006382號函會銜發布自90年7月4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