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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或學術單位,循各種管道,深入色情行 業相關營業場所,實施各種教育宣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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