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

條文關聯

  疾病監測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定點監視科)
    (一)傳染病學校監測通報系統開發、維護及分析整理事項。
    (二)傳染病定點醫師監測系統開發、維護及分析整理事項。
    (三)傳染病實驗室檢驗監測系統開發、維護及分析整理事項。
    (四)傳染病人口密集機構監測通報系統開發、維護及分析整理事項
          。
    (五)傳染病定點監視相關系統之研發與評估。
    (六)其他有關傳染病監測通報、資料蒐集事項。
    (七)編輯與發行「定醫監視週報」、「學校監視週報」。
  二、第二科:(法定傳染病監視科)
    (一)法定傳染病監測通報系統之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項。
    (二)症候群監測通報系統之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項。
    (三)主動監測通報系統之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項。
    (四)傳染病疫情地理資訊系統之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項。
    (五)傳染病田野疫調系統之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項。
    (六)傳染病疫情看板及即時系統之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項
          。
    (七)協助急診室監測系統之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項。
    (八)協助疫情指揮中心之規劃與系統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
          項。
    (九)傳染病非定點監視相關系統之研發與評估。
    (十)疫情解析、研判、資料蒐集及其他有關法定傳染病監測事項。
  三、第三科:(國際疫情科)
    (一)國際疫情之蒐集、分析及整理事項。
    (二)傳染病統計暨監視年報之整理、彙編及印製事項。
    (三)疫情報導之整理、彙編及印製事項。
    (四)疫情通報及民眾諮詢服務中心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無線電通訊之業務推廣及訓練事項。
    (六)疫情防治會議之召集及聯繫事項。
    (七)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例審查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際疫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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