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
  規定訂定之。

  局長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

  本局各級人員執行職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辦理,各單位
  得視業務之需要分科辦事。

第二章  職掌
  企劃組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研考法規科)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專案計畫及重要業務項目之企劃、列管
          追蹤及年終考評事項。
    (二)年度工作考成及檢討事項。
    (三)為民服務績效之平時查證及年終考評事項。
    (四)防疫業務研究發展之管制考核與獎勵事項。
    (五)各項防疫法規訂定、修正之研議及審議事項。
    (六)各項防疫法規疑義之答詢事項。
    (七)地方衛生局年度防疫業務綜合考評工作規劃、彙整、推動及考
          評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科技發展科)
    (一)防疫科技研究發展政策規劃及科技預算之編列事項。
    (二)防疫科技研究發展計畫推動、管制、考核及推薦獎勵事項。
    (三)科技研究發展成果之智慧財產權管理事項。
    (四)防疫資料庫之申請相關事宜。
    (五)研究所畢業役男志願服務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實施相
          關事項。
    (六)替代役男申請事項。
    (七)其他有關科技研究發展之相關事項。
  三、第三科:(衛教企劃科)
    (一)重要中長程行政計畫之規劃、彙整及推動事項。
    (二)重要防疫政策或衛教宣導政策執行成效評估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
    (三)傳染病防治衛教宣導之規劃、訓練及成效評估事項。
    (四)傳染病防治衛教宣導教材、工具及通路之開發、出版、編輯、
          彙整及營運事項。
    (五)其他有關衛教企劃事項。
  四、第四科:(國內外合作科)
    (一)防疫人員訓練業務之規劃與評估事項。
    (二)國內重要防疫政策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三)防疫志工業務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圖書管理業務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本局出版品之管理事項。
    (六)關於國際間防疫衛生技術合作與交流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七)關於出國計畫之規劃及報告之管考、彙編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內防疫合作及國際防疫衛生交流合作事項。

  疾病監測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定點監視科)
    (一)傳染病學校監測通報系統開發、維護及分析整理事項。
    (二)傳染病定點醫師監測系統開發、維護及分析整理事項。
    (三)傳染病實驗室檢驗監測系統開發、維護及分析整理事項。
    (四)傳染病人口密集機構監測通報系統開發、維護及分析整理事項
          。
    (五)傳染病定點監視相關系統之研發與評估。
    (六)其他有關傳染病監測通報、資料蒐集事項。
    (七)編輯與發行「定醫監視週報」、「學校監視週報」。
  二、第二科:(法定傳染病監視科)
    (一)法定傳染病監測通報系統之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項。
    (二)症候群監測通報系統之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項。
    (三)主動監測通報系統之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項。
    (四)傳染病疫情地理資訊系統之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項。
    (五)傳染病田野疫調系統之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項。
    (六)傳染病疫情看板及即時系統之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項
          。
    (七)協助急診室監測系統之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項。
    (八)協助疫情指揮中心之規劃與系統開發、維護管理及分析整理事
          項。
    (九)傳染病非定點監視相關系統之研發與評估。
    (十)疫情解析、研判、資料蒐集及其他有關法定傳染病監測事項。
  三、第三科:(國際疫情科)
    (一)國際疫情之蒐集、分析及整理事項。
    (二)傳染病統計暨監視年報之整理、彙編及印製事項。
    (三)疫情報導之整理、彙編及印製事項。
    (四)疫情通報及民眾諮詢服務中心之管理及維護事項。
    (五)無線電通訊之業務推廣及訓練事項。
    (六)疫情防治會議之召集及聯繫事項。
    (七)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病例審查事項。
    (八)其他有關國際疫情事項。

  檢疫組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邊境檢疫科):
    (一)船舶、航空器及港區衛生管理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二)國際航線入境旅客邊境檢疫政策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港區除鼠、滅蟲、消毒藥品器材儲備事項。
    (四)船舶、航空器及港區衛生管理業務資料之蒐集、統計事項。
    (五)細胞株、抗體輸出入許可之審核事項。
    (六)邊境檢疫跨部會協調與合作事項。
    (七)其他有關船舶、航空器、入境旅客檢疫及港區衛生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外勞健檢科):
    (一)外籍勞工健康管理業務之規劃與督導事項。
    (二)外籍勞工健檢醫院之指定、撤銷與管理事項。
    (三)外籍勞工健康管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及維護事項。
    (四)入境旅客健康聲明通報作業規劃及評估事項。

  防疫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腸道傳染病防治科):辦理有關霍亂、傷寒、副傷寒、桿
      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之下列事項:
    (一)疫情監測資料分析與疫情研判事項。
    (二)防治政策之規劃與督導推動事項。
    (三)個案調查及突發流行事件調查之追蹤檢討事項。
    (四)衛教宣導政策企劃與督導推動事項。
    (五)疫情防治相關研究發展規劃事項。
    (六)天然災害之消毒防疫規劃事項。
    (七)防疫消毒藥品採購發放及管理儲備事項。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病媒傳染病防治科):辦理有關登革熱、瘧疾、恙蟲病、
      斑疹傷寒、鼠疫、貓抓病、類鼻疽、Q熱、鉤端螺旋體病、萊姆病
      之下列事項:
    (一)疫情監測資料分析與疫情研判事項。
    (二)防治政策之規劃與督導推動事項。
    (三)個案調查及突發流行事件調查之追蹤檢討事項。
    (四)衛教宣導政策企劃與督導推動事項。
    (五)疫情防治相關研究發展規劃事項。
    (六)關於建立病媒性疾病防治動員之標準作業指引及規劃演習事項
          。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呼吸道傳染病防治科):辦理有關腸病毒、猩紅熱、退伍
      軍人症等傳染病之下列事項:
    (一)疫情監測資料分析與疫情研判事項。
    (二)防治政策之規劃與督導推動事項。
    (三)個案調查及突發流行事件調查之追蹤檢討事項。
    (四)衛教宣導政策企劃與督導推動事項。
    (五)疫情防治相關研究發展規劃事項。
    (六)關於署務會議及主管會報之提報及指示事項之追蹤管考。
    (七)跨科綜合性業務彙整、人員訓練及召募事項、科技發展、會計
          管考及預算編列之彙整事項。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結核病組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醫療事務科)
    (一)結核病醫療網之建構及督導事項。
    (二)結核病診療諮詢及提升診療品質事項。
    (三)醫療院所醫事人員結核病相關教育訓練、認證事項。
    (四)結核病人住院治療事項。
    (五)結核病院內感染控制事項。
    (六)醫療院所、安養機構內疑似結核病聚集事件之調查及追蹤事項
          。
    (七)普及結核菌檢驗及提升醫療院所結核菌檢驗品質事項。
    (八)全國結核菌代檢網建構及督導事項。
    (九)結核菌檢驗技術訓練事項。
    (十)與結核菌中央參考實驗室聯繫及合作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結核病醫事及檢驗事項。
  二、第二科:(社區管理科)
    (一)卡介苗預防接種事項。
    (二)結核病人及接觸者發現、追蹤及管理事項。
    (三)特殊族群結核防治政策執行事項。
    (四)團體(非醫事)機構聚集感染事件調查及後續處理事項。
    (五)結核病防治教育宣導企劃與執行事項。
    (六)結核病防治非醫事人員教育訓練與專業研討事項。
    (七)結核病防治之訊息發布及媒體聯絡事項。
    (八)漢生病(Hansen’s disease)防治事項。
    (九)擬定結核病防治年度計畫及其年度預算編列。
    (十)施政計畫追蹤研考及提報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結核病之公衛防治事項。
  三、第三科:(通報及指標管理科)
    (一)結核病個案通報資料分析與疫情研判事項。
    (二)結核病國內外疫情與流行資料之蒐集及分析事項。
    (三)結核病之監視資料表報整理及資料庫維護與管理。
    (四)結核病資料通報及追蹤品質控管事項。
    (五)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分局辦理結核病防治措施及考評事項。
    (六)結核病之資料網頁維護。
    (七)結核防治指標之建立及研究發展。
    (八)協助結核病流行病學及科技研究事項。

  愛滋病組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政策科)
    (一)愛滋病、梅毒、淋病、其他性傳染病防治和營業衛生管理政策
          之規劃與督導事項。
    (二)愛滋病、梅毒、淋病、其他性傳染病和營業衛生管理計畫之擬
          定、預算編列、推動與檢討評估事項。
    (三)愛滋病、梅毒、淋病、其他性傳染病和營業衛生管理之相關研
          究發展之規劃事項。
    (四)愛滋病、梅毒、淋病、其他性傳染病個案追蹤調查及突發流行
          事件之防治處理。
    (五)愛滋病、梅毒、淋病、其他性傳染病常規防治動員之標準作業
          指引(guideline) 建立及演習規劃事宜。
    (六)愛滋病、梅毒、淋病、其他性傳染病國內外疫情與流行資料之
          蒐集事項。
    (七)愛滋病、梅毒、淋病、其他性傳染病和營業衛生管理法令之研
          訂事項。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衛教科)
    (一)愛滋病、梅毒、淋病、其他性傳染病防治和營業衛生管理宣導
          政策之規劃與督導事項。
    (二)愛滋病、梅毒、淋病、其他性傳染病防治和營業衛生管理宣導
          企劃、執行與檢討評估事項。
    (三)愛滋病、梅毒、淋病、其他性傳染病防治和營業衛生管理教育
          訓練與專業研討事項。
    (四)愛滋病、梅毒、淋病、其他性傳染病和營業衛生管理之新聞稿
          撰寫事項。
    (五)愛滋病、梅毒、淋病、其他性傳染病個案通報資料分析與疫情
          研判事項。
    (六)愛滋病、梅毒、淋病、其他性傳染病之監視資料表報整理及資
          料庫維護與管理。
    (七)愛滋病、梅毒、淋病、其他性傳染病流行病學研究協助事項。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新興傳染病組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生物事件政策與防治科)
    (一)不明原因感染症死亡之疫情調查事項。
    (二)不明原因突發流行疫情之流行病學調查事項。
    (三)生物恐怖事件發生時疫情調查之督導及支援事項。
    (四)應用流行病學專業人員之培訓事項。
    (五)流行病學人才短期訓練之訓練事項。
  二、第二科:(新興感染政策與防治科)
    (一)權責疾病防治政策之相關規劃及督導事項。
    (二)權責疾病之訓練準備、研究發展及應用事項。
    (三)權責疾病個案通報資料分析及疫情研判事項。
    (四)權責疾病突發流行事件之防治處理事項。
    (五)人畜共通傳染病之跨部會聯繫事項。
    (六)其他有關權責疾病臨時交辦事項。

  感染控制組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醫院感染控制科)
    (一)醫院感染控制政策規劃事項。
    (二)醫院院內感染監視通報規劃與督導事項。
    (三)醫院感染控制諮詢委員會議暨相關事項。
    (四)醫院感染控制之輔導與查核事項。
    (五)醫院感染控制人才培訓、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事項。
    (六)醫院抗生素使用管制相關措施之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醫院感染控制相關事項。
  二、第二科:(感染症醫療網管理科)
    (一)感染症防治醫療網政策之規劃。
    (二)感染症防治醫療網相關單位之溝通聯繫事項。
    (三)關於感染症防治醫院之合作輔導事項。
    (四)關於「署立感染症防治中心」之規劃、委託經營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感染症防治醫療網相關事項。

  預防接種組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資料分析及衛教宣導科)
    (一)疫苗可預防疾病(狂犬病除外)資料分析與疫情研判事項。
    (二)疫苗可預防疾病(狂犬病除外)疾病流行及聚集之疫情分析與
          趨勢研判事項。
    (三)疫苗可預防疾病(狂犬病除外)疾病國際疫情之蒐集及分析事
          項。
    (四)疫苗可預防疾病(狂犬病除外)疾病監視資料表報整理及資料
          庫維護與管理。
    (五)疫苗可預防疾病(狂犬病除外)疾病資料網頁維護。
    (六)辦理「三麻一風」通報作業之評估(通報率與時效率)事項。
    (七)辦理「三麻一風」主動監視資料維護與分析事項。
    (八)辦理「急性病毒性A、B型肝炎」主動監視資料維護與分析事
          項。
    (九)召開疫情與防治之專家諮詢會議、連繫會報等相關工作事項。
    (十)預防接種衛教宣導企劃與執行事項。
    (十一)預防接種衛教宣導計畫之檢討評估事項。
    (十二)擬訂年度預算編列事項。
    (十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政策科)
    (一)肝炎防治計畫相關業務之彙整與管考等事項。
    (二)預防接種相關研究發展之規劃事項。
    (三)推動預防接種資訊管理系統相關業務事項。
    (四)籌辦預防接種諮詢委員會之行政業務事項。
    (五)籌辦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委員會相關行政業務事項。
    (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相關法令條文訂定、修正及預算編列事項。
    (七)預防接種各項業務之研考及彙整工作事項。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動員科)
    (一)個案之追蹤調查及突發流行事件之防治處理事項。
    (二)建立權責疾病防治動員之標準作業指引(guideline) 並規劃
          演習事項。
    (三)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分局辦理疫情調查與防治措施事項。
    (四)撰寫疫情調查報告並參與連繫會報事項。
    (五)預防接種教育訓練與專業研討事項。
    (六)辦理「根除三麻一風」計畫之彙整及管考等工作事項。
    (七)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症(AFP) 監視系統之開發、維護管理及分
          析整理事項。
    (八)規劃及辦理因應新型流感大流行防治事項。
    (九)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四、第四科:(預防接種實務科)
    (一)各項疫苗之採購及相關經費核銷事項。
    (二)各項疫苗之核發、調配及管控作業事項。
    (三)疫苗冷運冷藏系統管理之制定、執行事項督導、監控及應變措
          施事項。
    (四)預防接種各項相關實務之規劃、研擬與推展事項。
    (五)各項地方預防接種相關實務作業之督導、訓練、推動與協調事
          項。
    (六)預防接種完成率之統計調查、督導及推展事項。
    (七)預防接種紀錄檢查與補種作業之規劃督導與執行事項。
    (八)孕婦B型肝炎檢驗相關業務規劃與推動事項。
    (九)本局及各分局國際預防接種業務之疫苗調配、管理及宣導事項
          。
    (十)辦理地方預防接種業務相關經費核銷事項。
    (十一)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源管理組分設四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實驗動物科)
    (一)毒蛇之飼養管理及採毒事項。
    (二)馬匹之飼養管理及蛇毒免疫事項。
    (三)中小型實驗動物之飼養及管理事項。
    (四)實驗動物之研究、供應及繁殖事項。
    (五)動物試驗規則之執行事項。
    (六)動物試驗生物安全協調事項。
    (七)疫苗、血清等生物製劑成品之門市銷售事項。
    (八)偏遠地區抗蛇毒血清儲備管理事項。
    (九)醫療廢棄物處理事項。
    (十)其他有關實驗動物事項。
  二、第二科:(生物材料科)
    (一)生物材料之蒐集、儲存及管理事項。
    (二)生物材料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三)生物材料之應用、交流及合作事項。
    (四)生物材料之分讓、運送安全事項。
    (五)新感染症症候群及病理解剖檢體之保存及管理事宜。
    (六)高感染性生物料之管理事項。
    (七)例行血清流行病學調查規劃及執行事宜。
    (八)其他有關生物材料事項。
  三、第三科:(品保及生物安全科)
    (一)實驗室品保、認證及訓練規劃及查核事項。
    (二)委辦合約實驗室之品保規劃及查核事項。
    (三)外勞健檢指定醫院檢驗能力試驗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規劃、訓練及查核相關事項。
    (五)其他臨時交辦相關事項。
  四、第四科:(物資管控及環安科)
    (一)防疫物資管理規劃事項。
    (二)防疫物資倉儲管理及調撥事項。
    (三)防疫物資採購事項。
    (四)防疫物資管理資訊系統(MIS)事項。
    (五)防疫物資庫存查核事項。
    (六)實驗室公共區域及整體環境安全之規劃與維護。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研究檢驗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傳染病病原體及病媒研究事項。
  二、傳染病病原體及病媒學術研究之策劃事項。
  三、傳染病病原體及病媒研究重點方針訂定事項。
  四、傳染病病原體及病媒研究成果發表事項。
  五、傳染病個案檢體檢驗事項。
  六、傳染病病原體檢驗結果判定事項。
  七、實驗室品質保證實施事項。
  八、傳染病病原體檢驗標準程序訂定事項。
  九、傳染病病原體檢驗認證授權事項。
  十、傳染病病原體檢驗及病媒調查訓練事項。
  十一、病媒鑑定、標本蒐集、維護等事項。
  十二、重要病媒之飼養及供應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防疫檢驗及病媒調查事項。

  血清疫苗研製中心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疫苗開發科)
    (一)血清疫苗研究、開發、評估等事項。
    (二)血清疫苗之製程及檢驗方法之研究改進事項。
    (三)血清疫苗重大計畫之策劃、執行事項。
    (四)血清疫苗研製中心之行政事項。
    (五)其他有關血清疫苗研發事項。
  二、第二科:(製造科)
    (一)血清疫苗之製造、分裝、包裝、儲存等事項。
    (二)優良藥品製造規範之運作、管理、維護、確效等事項。
    (三)血清疫苗原料、物料、成品等倉儲管理相關事項。
    (四)血清疫苗製造用器具之清潔洗滌準備與滅菌事項。
    (五)血清疫苗製造場所無菌無塵空調系統、製造用水、鍋爐、高壓
          滅菌器等之維護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生物製劑製造事項。
  三、第三科:(品保品管科)
    (一)血清疫苗原料、原液、半製品、成品之檢定事項。
    (二)血清疫苗成品、容器、封蓋及包裝材料、標示用材料之檢定事
          項。
    (三)血清疫苗品質之監控及確效等事項。
    (四)血清疫苗製造相關作業及產品安定性試驗有關之書面作業程序
          或規格之審核事項。
    (五)優良藥品製造規範執行及監督等事項。
    (六)其他有關血清疫苗品保品管等事項。

  第一分局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檢疫科)
    (一)進出口船舶、人員、眼角膜檢疫與處理事項。
    (二)染疫或染疫嫌疑船舶、人員、物品之隔離、留驗、消毒及入出
          境旅客傳染病防制調查表之回收、通報事項。
    (三)關於船舶、貨櫃、貨物、倉庫等之除鼠、滅蟲、消毒等衛生管
          理事項。
    (四)港區病媒調查與管制事項。
    (五)國際預防接種簽證與疫苗儲存處理事項。
    (六)入出境屍體查驗、簽證事項。
    (七)各種檢體採檢、整理、送驗及登記事項。
    (八)各項檢疫規費徵收、檢疫憑證簽發事項。
    (九)港區有關業務協調事項。
    (十)辦理檢疫之衛教宣導事項。
    (十一)各種檢疫藥品、器材之儲存、統計事項。
    (十二)檢疫業務資料之整理、統計及報告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檢疫及行政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防疫科)
    (一)督導轄區地方衛生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及衛教宣導事項。
    (二)輔導轄區疫情之監測、蒐集、調查及報告事項。
    (三)轄區定點醫師及醫院通報疾病資料之蒐集、調查、聯繫、採檢
          、送驗及處理事項。
    (四)督導轄區疫病突發流行之應變及處理事項。
    (五)協助轄區境外移入傳染病之追蹤監測及處理事項。
    (六)防疫藥品、疫苗、生物製劑及器材之儲備管理事項。
    (七)防疫檢體送驗及登記事項。
    (八)地方衛生機關檢驗技術之協助輔導事項。
    (九)其他有關防疫及行政管理事項。
    (十)分局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事項。
    (十一)分局各項企劃之規劃、研析事項。
    (十二)分局各項指示之管考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業務之規劃、推動事項。

  第二分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人員及眼角膜進出口檢疫與處理事項。
  二、染疫或染疫嫌疑航空器、人員、物品之隔離、留驗及消毒事項。
  三、入境旅客健康聲明書表之回收、通報事項。
  四、航空器、貨櫃、貨物、倉庫等之除鼠、滅蟲、消毒等衛生管理事項
      。
  五、港區病媒調查與管制事項。
  六、國際預防接種簽證與疫苗儲存處理事項。
  七、入出境屍體查驗、簽證事項。
  八、各種檢體採驗、整理、送驗、檢驗及登記事項。
  九、各項檢疫規費徵收、檢疫憑證簽發事項。
  十、港區聯合檢查作業之業務協調事項。
  十一、辦理檢疫之衛教宣導事項。
  十二、各種檢疫藥品、器材之儲存、統計事項。
  十三、檢疫業務資料之整理、統計及報告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檢疫及行政管理事項。

  第三分局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檢疫科)
    (一)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人員及眼角膜進出口檢疫與處理事項
    (二)染疫或染疫嫌疑航空器、船舶、人員、物品之隔離、留驗、消
          毒及入出境旅客傳染病防制調查表及相關書表之回收、通報事
          項。
    (三)船舶、貨櫃、貨物、倉庫等之除鼠、滅蟲、消毒等衛生管理事
          項。
    (四)港區病媒調查與管制事項。
    (五)國際預防接種簽證與疫苗儲存處理事項。
    (六)入出境屍體查驗、簽證事項。
    (七)各種檢體採驗、整理、送驗及登記事項。
    (八)各項檢疫規費徵收、檢疫憑證簽發事項。
    (九)辦理檢疫之衛教宣導事項。
    (十)各種檢疫藥品、器材之儲存、統計事項。
    (十一)檢疫業務資料之整理、統計及報告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檢疫及行政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防疫科)
    (一)督導轄區地方衛生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及衛教宣導事項。
    (二)輔導轄區疫情之監測、蒐集、調查及報告事項。
    (三)轄區定點醫師及醫院通報疾病資料之蒐集、調查、聯繫、採檢
          、送驗及處理事項。
    (四)輔導轄區疫病突發流行之應變及處理事項。
    (五)協助轄區境外移入傳染病之追蹤監測及處理事項。
    (六)防疫藥品、疫苗、生物製劑及器材之儲備管理事項。
    (七)醫院感染控制查核及輔導事項。
    (八)感染症防疫人才培育及訓練事項。
    (九)感染症及重症病患醫療照護之行政事項。
    (十)分局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事項。
    (十一)分局各項企劃之規劃、研析事項。
    (十二)分局各項指示之管考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業務之規劃、推動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防疫及行政管理事項

  第四分局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檢疫科)
    (一)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人員及眼角膜進出口檢疫與處理事項
          。
    (二)染疫或染疫嫌疑船舶、人員、物品之隔離、留驗及消毒事項。
    (三)入出境旅客傳染病防制調查表及相關書表之回收、通報事項。
    (四)船舶、貨櫃、貨物、倉庫等之除鼠、滅蟲、消毒等衛生管理事
          項。
    (五)港區病媒調查及管制事項。
    (六)國際預防接種簽證與疫苗儲存處理事項。
    (七)入出境屍體查驗、簽證等檢疫事項。
    (八)各種檢體採檢、整理、送驗及登記事項。
    (九)各項檢疫規費徵收、檢疫憑證簽發事項。
    (十)港區相關業務協調事項。
    (十一)辦理檢疫之衛教宣導事項。
    (十二)各種檢疫藥品、器材之儲存、統計事項。
    (十三)檢疫業務資料之整理、統計及報告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檢疫及行政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防疫一科)
    (一)督導轄區地方衛生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及衛教宣導事項。
    (二)輔導轄區疫情之監測、蒐集、調查及報告事項。
    (三)轄區定點醫師及醫院通報疾病資料之蒐集、調查、聯繫、採檢
          、送驗及處理事項。
    (四)輔導轄區疫病突發流行之應變及處理事項。
    (五)協助轄區境外移入傳染病之追蹤監測及處理事項。
    (六)防疫藥品、疫苗、生物製劑及器材之儲備管理事項。
    (七)醫院感染控制查核及輔導事項。
    (八)轄區感染症防治醫療網運作事項。
    (九)其他有關防疫及行政管理事項。
  三、第三科:(防疫二科)
    (一)國軍臺南醫院轉型署立感染症防治中心處理事項。
    (二)醫院感染控制查核及輔導事項。
    (三)感染症防疫人才培育及訓練事項。
    (四)感染症及重症病患醫療照護之行政事項。
    (五)其他有關防疫及行政管理事項。

  第五分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入出境之船舶、航空器、人員及眼角膜進出口檢疫與處理事項。
  二、染疫或染疫嫌疑航空器、人員、物品之隔離、留驗及消毒事項。
  三、入出境旅客傳染病防制調查表及相關書表之回收、通報事項。
  四、航空器、貨櫃、貨物、倉庫等之除鼠、滅蟲、消毒等衛生管理事項
      。
  五、港區病媒調查及管制事項。
  六、國際預防接種簽證與疫苗儲存處理事項。
  七、入出境屍體查驗、簽證等檢疫事項。
  八、各種檢體採檢、整理、送驗及登記事項。
  九、各項檢疫規費徵收、檢疫憑證簽發事項。
  十、港區相關業務協調事項。
  十一、辦理檢疫之衛教宣導事項。
  十二、各種檢疫藥品、器材之儲存、統計事項。
  十三、檢疫業務資料之整理、統計及報告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檢疫及行政管理事項。

  第六分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出口航空器、船舶及人員檢疫與處理事項。
  二、染疫或染疫嫌疑航空器、船舶、人員、物品之隔離、留驗及消毒事
      項。
  三、航空器、船舶、貨櫃、貨物、倉庫等之除鼠、滅蟲、消毒等衛生管
      理事項。
  四、港區病媒調查與管制事項。
  五、國際預防接種簽證與疫苗儲存處理事項。
  六、入出境屍體查驗、簽證事項。
  七、各種檢體採檢、整理、送驗及登記事項。
  八、各項檢疫規費徵收、檢疫憑證簽發事項。
  九、辦理檢疫之衛教宣導事項。
  十、檢疫、防疫業務資料之整理、統計及報告事項。
  十一、督導轄區地方衛生機關辦理傳染病防治及衛教宣導事項。
  十二、督導轄區疫情之監測、蒐集、調查及報告事項。
  十三、轄區定點醫師及醫院通報疾病資料之蒐集、調查、聯繫、採檢、
        送驗及處理事項。
  十四、輔導轄區疫病突發流行時之應變及處理事項。
  十五、協助轄區境外移入傳染病之追蹤監測及處理事項。
  十六、防疫藥品、疫苗、生物製劑及器材之儲備管理事項。
  十七、防疫、檢疫檢體之檢驗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檢疫、防疫及行政管理事項。

  第七分局掌理事項如下:
  一、支援山地離島各種疫病之監視、蒐集、調查、處理及報告事項。
  二、協助督導結核病及漢生病 (Hansen’s disease)防治事項。
  三、協助督導營業衛生管理事項。
  四、支援辦理學童寄生蟲防治工作事項。
  五、協助性病及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衛教宣導及感染者追蹤管理輔
      導事項。
  六、地方衛生機關性病標準檢驗室疑義、檢體檢驗、複驗、檢體品管測
      試及檢查業務輔導事項。
  七、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確認鑑定檢驗事項。
  八、地方衛生機關性病檢驗試劑及耗材等購置、撥配事項。
  九、其他有關防疫及行政管理事項。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業務電腦化之整體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二、資訊系統之分析、設計、撰寫、測試、維護及操作手冊之研訂事項
      。
  三、應用系統委外規劃設計之監控與管理。
  四、本局與其他單位電腦資訊交流互通之規劃、辦理及管理事項。
  五、協助辦理資訊教育訓練相關事項。
  六、本局電腦資料庫之建置、運用、管理及維護事項。
  七、本局電腦設備採購之辦理、審核事項。
  八、本局電腦軟、硬體設備之建置、操作、維護及安全事項。
  九、網路之建置、操作、維護及管理事項。
  十、電腦軟體需求之審查及管理事項。
  十一、資訊作業之支援及諮詢服務事項。

  秘書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文書科)
    (一)電子公文收發及分辦事項。
    (二)紙本公文收發及分辦事項。
    (三)本局公文繕校、用印事項。
    (四)本局代署行文之繕校、用印、封發及電子公文傳送事項。
    (五)印信之請頒及頒發事項。
    (六)檔案分類網目表之編修事項。
    (七)歸檔文件之點收、分類整理、掃描編宗、燒錄光碟、電子儲存
          事項。
    (八)檔案文卷之保管、修護、借調、清理、銷燬事項。
    (九)機密檔案之保管、解密及安全維護事項。
    (十)現行檔案移轉目錄彙送至檔案管理主管機關事項。
    (十一)回溯檔案整卷編目建檔之目錄彙送及編製檔案移轉目錄表至
            檔案管理主管機關事項。
    (十二)檔案管理法規執行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文書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事務科)
    (一)物品設備之採購簽約及驗收核銷事項。
    (二)本局採購督導小組會議之辦理事項。
    (三)本局採購案件申訴審議及履約爭議時協助調解事項。
    (四)款項之收支事項。
    (五)票據之保管事項。
    (六)零用金之處理事項。
    (七)員工薪津請領發放事項。
    (八)駕駛、技工及工友之管理事項。
    (九)勞工保險事項。
    (十)車輛調配使用及管理事項。
    (十一)辦公廳舍保養及環境衛生事項。
    (十二)公有財產、物品之管理事項。
    (十三)各項財產表冊編製盤點及報廢事項。
    (十四)辦公廳舍及公有財物安全防護事項。
    (十五)會議場所之佈置及管理事項。
    (十六)物品領發管理事項。
    (十七)其他有關事務管理事項。

  人事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任免科)
    (一)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擬事項。
    (二)人事規章之研擬事項。
    (三)本局組織編制,辦事細則之擬辦事項。
    (四)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之研擬事項。
    (五)人才儲備、人力規劃之擬辦事項。
    (六)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擬辦事項。
    (七)職員任免、遷調、銓審、動態之擬辦事項。
    (八)人事業務研究發展事項。
    (九)組織再造、行政革新之擬辦事項。
    (十)本局人事機構組織編制暨人事人員任免、遷調、銓審案件之擬
          辦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人事管理業務事項。
  二、第二科:(考核科)
    (一)職員考績獎懲、保障之擬辦事項。
    (二)糾舉、彈劾、懲戒、控告、停(復)職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職員服務、差假、勤惰之擬辦事項。
    (四)訓練、進修案件之擬辦事項。
    (五)交接及宣誓事項。
    (六)慶典、紀念集會及康樂活動之籌劃事項。
    (七)職員待遇、福利、保險之擬辦事項。
    (八)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擬辦事項。
    (九)本局人事人員獎懲、考核及考績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職員錄及人事統計之編報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人事管理業務事項。

  會計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預算、審核科)
    (一)本局歲入、出預(概)算之編審事項。
    (二)本局預算對外、對內重要報告之撰擬、彙整事項。
    (三)本局動支第一、第二預備金之申請事項。
    (四)本局分配預算之編審及修改事項。
    (五)辦理本局歲出保留申請事項。
    (六)辦理本局經費流用及歲出保留審核等事項。
    (七)本局歲出預算之動支、簽證及查核事項。
    (八)本局支出憑證之審核事項。
    (九)本局發生預算負擔之契約審核事項。
    (十)補助或委託本局辦理各項計畫費用之審核事項。
    (十一)本局辦理政府採購招標、比價、議價及驗收之監辦事項。
    (十二)本局暫付款之清理事項。
    (十三)本局對外補助、委辦款項之就地查核。
    (十四)非營業基金預算、決算、收支、會計報告及其審核、編製事
            項。
    (十五)其他與非營業基金有關之會計作業事項。
    (十六)本局會計人員任免、陞遷調、考核、獎懲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七)其他與會計審核有關之業務。
  二、第二科:(帳務、統計科)
    (一)本局歲入、出決算之編審事項。
    (二)本局決算對外、對內重要報告之撰擬、彙整事項。
    (三)本局歲入預算之審核。
    (四)本局歲入預算之編製傳票、憑單等會計事項。
    (五)本局支出憑證之編製傳票、憑單等會計事項。
    (六)本局會計憑證送審事項。
    (七)本局收支憑證、傳票整理及保管事項。
    (八)本局(含分局)現金、票據及公庫等之查核事項。
    (九)本局(含分局)公務財產帳務及查核事項。
    (十)本局會計報告之編審事項。
    (十一)本局會計帳簿列印等事項。
    (十二)本局新增業務、會計法規、制度之研擬與建置。
    (十三)本局公務統計業務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會計帳務作業事項。

  政風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政風法令之擬訂及宣導事項。
  二、本局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及推動事項。
  三、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貪瀆不法事項。
  四、關於本局政風興革、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本局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本局洩密案件處理事項。
  七、危害或破壞本局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八、本局公務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九、本局政風機構組織編制暨政風人員任免、遷調、銓審、獎懲、考核
      及考績案件之擬辦。
  十、本局政風督導小組會議之辦理事項。
  十一、本局端正政風及防制貪瀆工作實施計畫之推動、研考、檢討事項
        。
  十二、其他有關政風管理事項。

第三章  分層負責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表另訂之
  。

  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示定之;涉及其他單
  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局長、副局長核定之
  。

  各級人員處理業務,依下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
      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二、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
      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三、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如與會辦
      單位有關係者,會辦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
      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五、文件繕寫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
  六、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七、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規定分別負責。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
  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第四章  會議
  本局局務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局長主持,副局長、主任秘書及各單位
  主管出席參加,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本局各單位得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業務會議。

第五章  服務守則
  本局職員應以主動精神、努力業務之處理暨學術之研究發展,並應遵守
  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各單位主管應注意所屬人員工作之適當分配,並隨時督導推動。

  本局職員對機密事件,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本局事務管理,依事務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