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訂定之。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符合中央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金額所定,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之社
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社福法人)。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工作計畫,應記載提供社會福利服務之工作項
目、經費預算、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
前項工作計畫,應依社福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其格式如附表一。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
容如下:
一、收入:服務收入、補助收入、委辦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股利
    收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附屬作業組織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支出:業務支出、行政管理支出、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附屬作業組
    織支出及其他支出。
前項經費預算之編製,格式如附表二。
〔立法理由〕
一、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補助來源除政府單位外,亦包括民間團體,相同屬
    性收入應列入同一項目,不應因補助款來源不同而有所區別,爰刪除
    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政府」文字。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之附表二經費預算收入項目,「政府補助收入」併同
    修正為「補助收入」。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工作報告,應依第三條工作計畫之實際執行情
形及成果編製;其格式如附表三。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及編製方式,應依全國
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未達一定金額之社福法人,其工作
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
事項,得準用第三條至前條之規定。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考量本辦法訂定發布時,係特定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惟本次修正
之條文並無溯及生效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