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
容如下:
一、收入:服務收入、補助收入、委辦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股利
收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附屬作業組織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支出:業務支出、行政管理支出、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附屬作業組
織支出及其他支出。
前項經費預算之編製,格式如附表二。
〔立法理由〕 一、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補助來源除政府單位外,亦包括民間團體,相同屬
性收入應列入同一項目,不應因補助款來源不同而有所區別,爰刪除
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政府」文字。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之附表二經費預算收入項目,「政府補助收入」併同
修正為「補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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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考量本辦法訂定發布時,係特定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惟本次修正
之條文並無溯及生效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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