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140560026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第8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二,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依財團法人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前項之財團法人,依第一項規定應送
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
、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之規定,衛生福利部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訂定發布全國性社會福利財團
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補助來源除政府單位外,亦包括民間團體,相同屬性收
入應列入同一項目,不應因補助款來源不同而有所區別,修正本辦法第四
條、第八條規定,將「政府補助收入」修正為「補助收入」,另因無溯及
生效之必要,爰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
容如下:
一、收入:服務收入、補助收入、委辦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股利
    收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附屬作業組織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支出:業務支出、行政管理支出、銷售貨物或勞務成本、附屬作業組
    織支出及其他支出。
前項經費預算之編製,格式如附表二。
〔立法理由〕
一、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補助來源除政府單位外,亦包括民間團體,相同屬
    性收入應列入同一項目,不應因補助款來源不同而有所區別,爰刪除
    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政府」文字。
二、現行條文第二項之附表二經費預算收入項目,「政府補助收入」併同
    修正為「補助收入」。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考量本辦法訂定發布時,係特定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惟本次修正
之條文並無溯及生效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