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與所屬各機關及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首長交接(代),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構)主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
  派員監交。
  經管人員交接(代),由各該機關(構)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
  交。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
  責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