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未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許可,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者
  ,應依限完成設立許可程序;其期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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