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適合老人安居之住宅,其設計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提供老人寧靜、安全、舒適、衛生、通風採光良好之環境與完善設
      備及設施。
  二、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及設施,應符合建築法及其有關法令規
      定,並應具無障礙環境。
  三、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
      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住宅設施小規模、融入社區及多機能之原則
  如下:
  一、小規模:興辦事業計畫書所載開發興建住宅戶數為二百戶以下。
  二、融入社區:由社區現有基礎公共設施及生活機能,使老人易獲得交
      通、文化、教育、醫療、文康、休閒及娛樂等服務,且便於參與社
      區相關事務。
  三、多機能:配合老人多元需求,提供適合老人本人居住,或與其家庭
      成員或主要照顧者同住或近鄰居住;設有共用服務空間及公共服務
      空間,同一棟建築物之同一樓層須有共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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