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社區中提供身心
障礙者居住安排服務,遭受居民以任何形式反對者,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協助其排除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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