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保存出養人、收養人及被收養兒童及少年之身分、健康等
相關資訊之檔案。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及經法院交查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其他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應定期將前項收出養相關資訊
提供中央主管機關保存。
辦理收出養業務、資訊保存或其他相關事項之人員,對於第一項資訊,應
妥善維護當事人之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第一項資訊之範圍、來源、管理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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