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父母、
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申請或經其同意,協調適當之機
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從事第四十八條第
一項禁止從事之工作,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
之人盡力禁止而無效果。
二、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
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
前項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
代辦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