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
童及少年,應依法令配合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轉銜及復
學教育計畫,以保障其受教權。
前項轉銜及復學作業之對象、程序、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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