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政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
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由
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
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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