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政策,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托 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需用國有土地或建築物者,得由 國有財產管理機關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租金基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 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