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
、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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