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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八十七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由主管機關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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