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項、第五十四條第五項、第六十
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