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布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除情
節嚴重,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歇業者外,命其停業一個
月以上一年以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