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