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社會救助,除利用各種社會福利機構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
實際需要,設立或輔導民間設立為實施本法所必要之機構。
前項社會福利機構,對於受救助者所應收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機構,不收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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