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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私立社會救助機構之申請設立)
設立私立社會救助機構,應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經許可設立者,應於 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 三個月。 前項申請經許可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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