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設立私立社會救助機構,應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經許可設立者,應於
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
三個月。
前項申請經許可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