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
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社會救助事業之用,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
,並應專款專用。
前項接受之捐贈,應公開徵信;其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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