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
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派員調查,依法
給予必要救助。
前二項通報流程及處理時效,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