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低收入戶及中低
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
合辦理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
經依規定提供或轉介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仍不能適應者,
得調整之;其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調整者,不予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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