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十八條或第二十一條申請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者,應備齊申請表
件,檢同相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轉戶籍所
在地主管機關申請之。但遇有急迫情形者,得由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查明
先行辦理救助,再行補送有關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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