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父母對其子女犯本條例之罪,因自白或自首,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
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三十一條之罪自白或自首,因而查獲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八條、第三
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犯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修援引該條之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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