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輔導教育之對象、方式、內容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修正,酌修援引該條之項次,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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