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
者,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有第四
章之犯罪嫌疑情事,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第四章犯罪有關之網頁資料
。
前項犯罪網頁資料與嫌疑人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應保留一百
八十日,以提供司法及警察機關調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被害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審理中向法
院請求重製扣案之被害人性影像。第一項之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
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於技術可行下,應依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比對、移除或下架被害人之性影像。
〔立法理由〕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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