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
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
、市、區)公所將本津貼逕匯入該專戶。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申請人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
    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以利將本津貼逕匯入該專
    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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