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發給資格重新調查;其資格有
異動時,應重新核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申請人權益,爰參照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十條,
    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發給資格重新調查;
    其資格有異動時,應重新核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