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補助或委託對象如下: 一、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 二、附設老人福利機構之財團法人。 三、財團法人基金會,其捐助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者。 四、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前項受補助或委託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辦理補助或委託服務工作之執行能力。 二、財務健全,足以辦理補助或委託之服務項目。 三、組織健全,且接受補助或委託之服務項目符合其章程或業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