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項目,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老人休閒、體育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充實老人休閒活動設備: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三、提供有關法定扶養義務人善盡扶養老人之資訊及協助:每案最高補 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本部為配合政策推動業務之需要,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不受前項各款 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