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補助或委託辦理老人服務及照顧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項目,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老人休閒、體育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充實老人休閒活動設備: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三、提供有關法定扶養義務人善盡扶養老人之資訊及協助:每案最高補
      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本部為配合政策推動業務之需要,得酌予提高補助額度,不受前項各款
  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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