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經核定補助之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補助:
一、死亡。
二、未符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失能程度。
三、未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但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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