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家字第 1030800645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發布

身體照顧、家務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之審核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
    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
    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之老人,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且未超
    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之老人,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七十,
    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三十。
身體照顧、家務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之補助時數如下:
一、輕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二十五小時。
二、中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五十小時。
三、重度失能:每月最高補助九十小時。
前項補助時數,以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二百元為原則,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得依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使用時數超過補
助時數部分,由老人自行負擔。

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之審核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
    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
    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之老人,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且未超
    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之老人,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七十,
    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三十。
前項補助,自核定補助起十年內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評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增加補助額度。
第一項補助項目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