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老人,指經日常
生活活動功能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評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老
人。
老人之失能程度等級如下:
一、輕度失能。
二、中度失能。
三、重度失能。
前項失能程度等級之認定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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