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之審核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
    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
    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之老人,全額補助。
二、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達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且未超
    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之老人,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九十,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十。
三、前二款以外之老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補助百分之七十,
    老人自行負擔百分之三十。
前項補助,自核定補助起十年內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評估有特殊需要者,得專案增加補助額度。
第一項補助項目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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