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自行或配合成人預防保健服務辦理老人健
  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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