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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一條
生活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個案需求,訂定個別照顧計畫。 二、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三、製作住民服務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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