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生活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個案需求,訂定個別照顧計畫。
二、訂定工作內容及督導流程。
三、製作住民服務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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