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身體照顧及家務服務提供單位應置照顧服務員及居家服務督導員,並得視
業務需要,置專任或特約行政人員、醫師、護理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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