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事服務機構、護理機構。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四、依法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
五、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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