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關懷訪視及電話問安服務提供單位應結合已接受相關服務訓練之志願服務
人員提供服務,並有專人督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