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緊急救援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提供服務前,與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契約,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
二、建立服務對象完整資料。
三、完成裝機後,對服務對象提供設備使用指導說明,並與使用者進行線
    上學習指導測試。
四、二十四小時全天候監測求救訊息,並視服務對象需要,立即進行救護
    聯繫。
五、訂定緊急救援處理流程、製作緊急事件處理紀錄,每月彙整警訊統計
    月報表,並保存三年。
六、確保緊急救援系統之設備正常運作。
七、定期舉辦服務滿意度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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