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社區式復健服務提供單位應配備必要之設施設備,且所置社區式復健服務
業務主管應具有醫事或社會工作人員專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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