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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八條
輔具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復健相關醫事機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事團體。 二、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團體。 三、設有輔具相關系所或研究中心之大專校院。 四、醫療器材批發業及零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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